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689號
PCDM,100,聲,2689,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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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英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
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英美因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以 99年度撤緩偵字第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 ,並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 月22日以99年度撤緩偵字第56號為 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 。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他人寄賣,而非被告所有, 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13290 號卷第 37頁),核與本件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相符,且附表所示物品 又非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應由權責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故聲請 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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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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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ZEMA Cream │ 1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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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aracetamol │ 5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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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KINA │ 8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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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ECOLGEN PLUS │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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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五塔標行軍散 │ 3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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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二十八號癬藥膏- 耶越三振│ 13罐 │
│ │大藥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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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KID DY Blam │ 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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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施瑪藥水 │ 4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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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Vapex inhalant │ 6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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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五塔油(白色) │ 6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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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irydoid │ 7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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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靈道沙金嬌 │ 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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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金杯油 │ 13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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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盒蓋綠色、底盒白色(小)│ 6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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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盒蓋綠色、底盒白色(大)│ 4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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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你好夢 │ 2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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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TIFFY DEY │ 8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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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BENDA │ 9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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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