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國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國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7年11月 7 日入監執行,現在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6 月10日以法矯字第1000111816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 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9 月 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