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277號
PCDM,100,交附民,277,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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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趙桂霞
被告 黃弘林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就本院100 年交易字第
27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日
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陳淑婷
  通 譯 張恆慈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趙桂霞
  被 告 黃弘林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給付方式為當場以現金
  給付(由原告當場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0 年交易字第273 號黃弘林過失傷害案件
  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趙桂霞
                 被 告 黃弘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八庭
                 書記官 陳淑婷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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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