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276號
PCDM,100,交附民,276,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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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陳淑萍
被告 劉鄉黨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就本院100 年交易字第
352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日
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陳淑婷
  通 譯 張恆慈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淑萍
  被 告 劉鄉黨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千元,給付方式為在民國100
  年6 月17日前直接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北土
  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淑萍。)
二、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於收到上開款項後,願撤回刑事100 年交易字第352 號
  劉鄉黨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淑萍
                 被 告 劉鄉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八庭
                 書記官 陳淑婷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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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