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陳淑萍
被告 劉鄉黨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就本院100 年交易字第
352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日
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陳淑婷
通 譯 張恆慈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淑萍
被 告 劉鄉黨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千元,給付方式為在民國100
年6 月17日前直接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北土
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淑萍。)
二、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於收到上開款項後,願撤回刑事100 年交易字第352 號
劉鄉黨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淑萍
被 告 劉鄉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八庭
書記官 陳淑婷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