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30號
CHDV,99,訴,1030,2011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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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黃能國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律師
複 代理人 趙瑞錡
被   告 黃秉聰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於文到七日內提供彰化縣鹿港鎮○○段1385地號、13 95地號、1385之1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同段1385之1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舊簿。
三、請原告黃能國、被告黃秉聰本人務必到庭。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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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