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黃能國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秉聰間請求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鹿港鎮○○段1385地號、面積1,038平方公
尺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原告,嗣擴張追加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
同段1385之1地號、面積1,039平方公尺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原
告,未據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54,000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
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1,592元外,尚應補繳20,59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附表:
一、彰化縣鹿港鎮○○段1385地號土地:
1,03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00元=2,076,000元
二、彰化縣鹿港鎮○○段1385之1 地號土地:
1,0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00元=2,078,000元
三、合計:4,1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