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2號
CHDV,99,司執消債更,2,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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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怡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鍾世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欣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 法承受「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之



資產、負債及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李鐘 培,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程序,並據其聲明承受,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件債務人之債權,聲明承受本件程序 ,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程序之始雖為待業狀態,惟債務人 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8日向本院陳報已覓得固定工作 ,並於同年5月18日到庭稱,聲請人自100年3月份起任職 於申溢有限公司,日薪新台幣(下同)680元,每月工作 22天,全勤獎金為3,000元,期間若有請假,則每請一日 扣全勤獎金500元。是本件已不存在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疑慮之,債務人未有固定工作,殘障 津貼非屬固定收入,不符上開規定之要件,且無法履行更 生方案之情形。
㈡又本件債務人稱曾於五歲時因車禍導致右側遠端鎖股骨折 ,而影響語言神經且造成右半邊身體萎縮,亦因而影響就 業之機會(99年12月15日到院筆錄可參,並提出財團法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殘障手冊),經本院觀察債務人 之身體情狀,債務人上開所陳應可採信為真實,是本件債 務人求職之機會確有可能較一般常人不利,然本件債務人 仍於二技畢業之前(應可於100年6月畢業)積極求職,足 見本件債務人未有因其身體狀況並負有債務,而自我放棄 經濟重建之機會。思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謀求經濟生 活重建之立法目的,本件債務人積極尋求經濟之重建機會 ,並展現出實際作為,亦足徵本件債務人清償其債務之誠 意。
㈢復查,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為 6,188元,債務人並於100年5月18日到院陳報,每月尚須 協助母親繳納房貸6,000元至7,000元(本件債務人現所居 住之房屋登記於其妹陳嘉恩名下,而該屋抵押權之設定義 務人為債務人之母陳李秀春),且每月需給付母親之撫養 費用為5,000元,姑且不論本件債務人究係為何人繳納房 屋貸款?然依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列之生活必要支出細



項中並無居住方面之支出,是債務人所陳每月須協助繳納 6,000~7,000元之房屋貸款,若將其視為債務人每月居住 上之支出,亦屬合理之數額。
㈣末查,債務人之母親陳李秀春自98年度起即未再有所得資 料,且名下亦無可資維持生活之財產(此有陳李秀春95年 度~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是債務人申報每月須支付其母親5,000元之撫養費用, 尚非無據;再者,若以行政院內政部100年5月31日所公告 之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台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 元為計算標準(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04989號函),若 債務人每月之生活支出控制在15,366元左右【計算式:10 ,244+(10,244÷2)=15,366】,即可認債務人已盡撙 節生活支出之努力,而觀本件債務人每月之固定收入為 21,880元【17,880(薪資;以債務人每月均領取全勤獎金 計)+4,000(身心障礙者津貼)=21,880】,扣除每月 還款4,000元,債務人與其母親之生活費合計僅支出17,88 0元,雖略高於以前開內政部公佈之計算結果,然債務人 亦已以部分身心障礙者津貼償還其債務,本院審酌本件債 務人為身心障礙者,其日常生活支出可能高於一般常人, 且身心障礙者津貼之發放目的乃國家為照顧身心障礙者生 活,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以達到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之 實質平等,若強令本件債務人之生活支出須以上開標準為 據,則不免有害國家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目的,亦與憲法上 平等權要求合理之差別對待之實質平等有違。準此,本件 債務人所陳報之生活必要支出雖為17,688元【6,188+5,0 00(撫養費)+6,500(協助房貸6,000元~7, 000元,以 6,500元計)=17,688】,然經核尚屬合理必要支出。本 件債務人可支配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債務人僅剩4,192元 【21,880-17,68 8=4,192】,而其中4,000元用以清償 債務,不可不認本件債務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 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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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9.6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94,283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84,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81,202 │14 │ 560 │
│ │司 │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763 │6.63 │ 265 │
│ │司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87,003 │6.72 │ 269 │
│ │限公司 │ │ │ │
├──┼───────────┼─────┼───┼───────┤
│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48,329 │3.73 │ 14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56,013 │19.78 │ 791 │
│ │限公司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201,192 │15.54 │ 622 │
│ │限公司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39,838 │18.53 │ 741 │




│ │限公司 │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9,921 │6.95 │ 278 │
│ │司 │ │ │ │
├──┼───────────┼─────┼───┼───────┤
│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05,022 │8.11 │ 324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1,294,283 │100 │ 3,999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
│ 自行負擔。 │
│三、債權人為最大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
│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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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