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王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億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929,226元;反訴部分核定為2,228,297元,本訴部分應徵裁判費
45,010元;反訴部分應徵裁判費34,61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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