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01號
CHDV,100,除,201,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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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邱宥蓉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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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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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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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000000-0 │ │1 │300 │05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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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