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張錫洲
張德章
張德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黃綉妥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依法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所援
用之證據方法,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芬園鄉○○段362、394、395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及自民國38年迄今之土地
登記異動資料(含舊式手工謄寫之登記簿謄本)。
三、本件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及承租人歷年來異動時間、原因及
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