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訴字第239號
上訴人 柯黃秀足
柯藴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
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67,750元【計算式:2,255平方公尺×2,100元×1/2=
2,367,750元】,應徵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