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錦炎、陳碧麗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321,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原
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新台幣11,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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