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61號
CHDV,100,家訴,61,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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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錦炎陳碧麗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321,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原
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新台幣11,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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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