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29號
CHDV,100,司票,329,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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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宋明伍
上列聲請人宋明伍因與相對人趙俊銘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宋明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A038960、TA038961、TA038962、
  TA038963、TA038964)正本5件。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聲請事項「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
  所載本票……」,聲請狀中並未附附表,請以附件表格為例
  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趙俊銘謝勝霖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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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