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91號
CHDV,100,司票,291,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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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童惠美
上列聲請人童惠美因與相對人張順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童
惠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順益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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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