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951號
債 權 人 洪皓成
上列債權人洪皓成因與債務人鄭孟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
皓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孟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供繕本三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