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債 權 人 常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珊溶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震天宮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縣市政府申請債務人震天宮及其管理委員會之登記資料
,並陳報本院。
二、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前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