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751號
CHDV,100,司促,7751,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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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品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永
債 務 人 林茂永
債 務 人 陳紀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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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