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8號
SCDV,91,重訴,8,200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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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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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