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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