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400號
CHDV,100,司促,7400,201106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何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何嘉雄於民國97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8.2%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
  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5708元整,及自民國
  100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0
  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
  滯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