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思貽
債 務 人 尤宏洲
債 務 人 黃春蜜
一、債務人尤宏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黃春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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