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24號
CHDM,100,訴,124,2011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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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建鋐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李明海律師
      盧昱成律師
被   告 游建成
      楊家皓
      邱炳華
      陳柏維
      張智發
      黃彥棨原名:黃承.
      張哲銘
      游坤城
      莊凱迪
      江建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 之罪刑欄內關於被告游坤城之刑度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 之罪刑欄內關於被 告游坤城之刑度誤載為有期徒刑5 月,與判決主文欄宣示之 有期徒刑「陸月」不同,為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判決本旨,故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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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