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0年度,31號
CHDM,100,智簡,31,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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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續字第6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世傑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世傑明知如附表所示之「HELLO KITTY」、「MY MELODY 」、「Little Twin Stars」、「DORAEMON小叮噹」、「 CLASSIC MICKEY COLLECTION DEVICE」、「CLASSIC POOH 」、「PLUTO」、「GOOFY」、「DISNEY PRINCESS」、「高 飛狗」、「唐老鴨」、「迪士尼公主」等字樣及其商標圖樣 ,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 於貼紙、文具、徽章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 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 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 標及商品,非經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迪士尼企業公司等公 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或於 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亦不得販賣上開商品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許世傑竟 意圖販賣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99年3月27日以 後某日,自不詳人士之倒店貨內,分別以大眼蛙練習簿一本 新台幣(下同)3元、HELLO KITTY貼紙一張5角、美樂蒂徽 章貼紙一包5角、HELLO KITTY徽章貼紙1包5角、雙子星徵章 貼紙1包5角、迪士尼徽章貼紙1包5角、迪士尼貼紙1張5.5 元、哆啦A夢貼紙1張5.5元、哆啦A夢圖畫本1本6元、哆啦A 夢徽章貼紙1包5角等不同價格進貨販入,再分別以大眼蛙練 習簿一本10元、HELLO KITTY貼紙一張2元、美樂蒂徽章貼紙 一包2元、HELLO KITTY徽章貼紙1包2元、雙子星徵章貼紙1 包2元、迪士尼徽章貼紙1包2元、迪士尼貼紙1張10元、哆啦 A夢貼紙1張10元、哆啦A夢圖畫本1本10元、哆啦A夢徽章1包 2元等不同價格賣出。
㈡嗣經警據報於99年7月14日14時16分許,持本院搜索票前往 搜索查獲,並扣得仿冒大眼蛙數字練習簿36本、仿冒「 HELLO KITTY」貼紙240枚、仿冒「MY MELODY」徽章貼紙675



包、仿冒「HELLO KITTY」徽章貼紙850包、仿冒「Little Twin Stars」徽章貼紙19包、仿冒「CLASSIC MICKEY COLLECTI ON DEVICE」、「CLASS IC POOH」、「PLUTO」、 「GOOFY」、「唐老鴨」之徽章貼紙2200包、仿冒「DISNEY PRINCESS」貼紙5040枚、仿冒「DORAEMON小叮噹」貼紙3456 枚、仿冒「DORAEMON小叮噹」圖畫本21本、仿冒「DORAEMON 小叮噹」徽章暨貼紙共1200包等物。
二、證據:
㈠被告許世傑之自白。
㈡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狀、委任狀。 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 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博 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及鑑定報告書。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 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販賣仿冒之「HELLO KITTY」、「MY MELODY」、「LITTLE TWIN STARS」、「DIS NEY」、「DORAEMON」商標等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 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 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又被告一次販賣行為,侵犯多位商標權人之利益,應 論以想像競合一罪。爰審酌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漠視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並 累及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形象,但另審酌扣案 物品價格不貴,損害有限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為仿冒而販賣之商品,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同法第 83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 │所侵犯之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 │ │ │ │ │/審定號 │
├──┼──────────┼───┼────┼─────────────┼────┤
│1 │仿冒「KEROKEROKEROPP│36本 │許世傑 │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I」商標練習簿 │ │ │ │ │
├──┼──────────┼───┼────┼─────────────┼────┤
│2 │仿冒「HELLO KITTY」 │240枚 │許世傑 │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商標貼紙 │ │ │ │ │
├──┼──────────┼───┼────┼─────────────┼────┤
│3 │仿冒「MY MELODY」商 │675包 │許世傑 │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標徽章貼紙 │ │ │ │ │
├──┼──────────┼───┼────┼─────────────┼────┤
│4 │仿冒「HELLO KITTY」 │850包 │許世傑 │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商標徽章貼紙 │ │ │ │ │
├──┼──────────┼───┼────┼─────────────┼────┤
│5 │仿冒「LITTLE TWIN │19包 │許世傑 │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STARS」商標徽章貼紙 │ │ │ │ │
├──┼──────────┼───┼────┼─────────────┼────┤
│6 │仿冒「DISNEY」商標徽│2200包│許世傑 │美國迪士尼企業公司 │00000000│
│ │章貼紙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7 │仿冒「DISNEY PRINCES│5040枚│許世傑 │美國迪士尼企業公司 │00000000│
│ │S」商標貼紙 │ │ │ │00000000│
├──┼──────────┼───┼────┼─────────────┼────┤
│8 │仿冒「DORAEMON」商標│3456枚│許世傑 │日本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00000000│
│ │貼紙 │ │ │限公司 │00000000│
├──┼──────────┼───┼────┼─────────────┼────┤
│9 │仿冒「DORAEMON」商標│21本 │許世傑 │日本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00000000│
│ │圖畫本 │ │ │限公司 │00000000│
├──┼──────────┼───┼────┼─────────────┼────┤
│10 │仿冒「DORAEMON」商標│1200包│許世傑 │日本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00000000│
│ │徽章貼紙 │ │ │限公司 │00000000│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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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