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560號
CHDM,100,易,560,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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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玄敏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賴振良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為之之情
形,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六月八日以一○○年度易字第五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 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 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賴玄敏賴振良涉犯竊盜等犯行,本院認不宜 逕以簡式審判程序為之,爰撤銷原就全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更新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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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