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9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聰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0年7月13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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