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179號
CHDM,100,交易,179,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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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芳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3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第1款所列之罪,爰依法獨任判決,先予敘明。又告訴乃論 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 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以被告犯刑法第284 條 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惟查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俞均具狀請求撤回告 訴,依首開說明,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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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