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莊定雄
被 上訴 人 莊美鳳
被 上訴 人 蔡陳綉花
被 上訴 人 黃淑蓮
被 上訴 人 吳龍木
被 上訴 人 王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7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
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
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臺上字第17
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0,0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