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91號
PTDV,99,司執消債更,91,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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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代 理 人 天○○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代 理 人 玄○○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申○○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未○○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亥○○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巳○○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 理 人 卯○○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代 理 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0 號裁定於99年10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0 年1 月3 日以屏院惠民執玉字第99司執消債更91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 而未獲可決,又債務人任職於鼎和鋁業有限公司,有固定之 薪資收入,亦有薪資單、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 表、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三、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月為1 期,第1 至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800 元,第49至 96期每期清償12,200元,並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月起 分8 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為1,008,000 元,清償成數為 20.22%(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另依債務人所 提供之薪資單,其每月薪資為24,000元,惟其中每月代扣金 額如勞、健保費等之608 元,應自債務人薪資中扣除者,顯 非債務人所可支配所得,故債務人每月可支配之薪資為23,3 92元(計算式:24,000-608 =23,392);又債務人目前租 屋而居,亦有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與配偶平均分擔後之每 月租金支出為2,500 元,其子女中尚有一名為未成年(民國 83年出生),依財政部公告之99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每 月之6,833 元計算,其每月應負擔3,417 元之扶養費用。而 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前48期每月清償金額為8,800 元 ,則以債務人薪資扣除前開租金、扶養費用及清償金額後, 僅剩餘8,675 元(計算式:23,392-3,417 -2,500 -8,80 0 =8,675 )供其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低於行政院主計處 公告之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已屬僅 能勉強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並於子女 成年後提高清償金額為12,200元,亦可見其還款之誠,因此 本院認為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當已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
四、再查,債務人於七年內並無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且債務人並無其他財 產可資變賣,其配偶名下汽車一輛係於1995年出廠,殘值已 低,並無變賣之實益,故債務人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資 請求,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及其配偶之98年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足認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 008,000 元,顯已逾其更生裁定前二年之全部所得,亦有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附卷可稽,因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對於本條例第64條 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亦無違背;復查債務人無違反本條例第 63條第1 項各款之事由存在。綜上,債務人上開更生方案並 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五、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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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