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86號
PTDV,99,司執消債更,86,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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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緊急者不在此限。(四)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



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以屏 院惠民執玉字第99司執消債更86號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 獲可決,而債務人自99年12月起至陽光綠地巴士有限公司擔 任駕駛工作,確有固定之收入,依其民國99年12月至100 年 5 月薪資單所示,其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6,1 67元,有債務人薪資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提 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為:每月1 期,分8 年共96 期清償,第1 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13,000元,第49 期 至第96期每期清償金額16,500元,總清償金額為1,416,000 元,清償成數為45.9%。又債務人與配偶之子女中,有一名 尚未成年(民國83年生),依財政部公告之100 年度扶養親 屬免稅額每人每月6,833 元計算,其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 3,417 元(計算式:6,833 ÷2 =3,417 ,未滿1 元部分四 捨五入),而債務人更生方案前48期之清償金額為每月13,0 00元,則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扶養費用及清償金額後 ,供自己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僅餘9,750 元(計算式:26,1 67-3,417 -13,000=9,750 ),與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9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 元相當,而債務人 之更生方案並於該名子女成年後提高清償金額為每月16,500 元,亦足見其還款之誠,因此本院認為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 方案已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三、再查,債務人於七年內並無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且債務人並無其他財 產可資變賣,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資請求,有本院職權 調取債務人及其配偶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足憑,足認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已高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另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416,000 元,顯已逾其更生 裁定前二年之全部所得,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對於本條例第 6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亦無違背;復查債務人無違反本條 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之事由存在。綜上,債務人上開更生方 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1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給付。 │
│2.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48期每期新台幣13,000元,第49至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6,500│
│ 元。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084,938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16,000元。 │
│6.依債權比例,按期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新台幣/元 │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 │(新台幣/ │
│(簡 稱) │元) │記載) ├─────┬─────┤元) │
│ │ │ │1 至48期 │49至96期 │ │
├────────┼─────┼─────┼─────┼─────┼─────┤
│台北富邦銀行 │ 726,588 │ 23.55% │ 3,061 │ 3,886 │ 333,456 │
├────────┼─────┼─────┼─────┼─────┼─────┤
│永豐商業銀行 │ 637,005 │ 20.65% │ 2,685 │ 3,407 │ 292,416 │
├────────┼─────┼─────┼─────┼─────┼─────┤
│萬泰商業銀行 │ 509,201 │ 16.51% │ 2,146 │ 2,724 │ 233,760 │
├────────┼─────┼─────┼─────┼─────┼─────┤
│安泰商業銀行 │ 838,260 │ 27.17% │ 3,532 │ 4,483 │ 384,720 │
├────────┼─────┼─────┼─────┼─────┼─────┤
│澳商澳盛銀行 │ 373,914 │ 12.12% │ 1,576 │ 2,000 │ 171,648 │
├────────┼─────┼─────┼─────┼─────┼─────┤
│加 總 │3,084,938 │100.00% │ 13,000 │ 16,500 │1,416,000 │
├────────┼─────┴─────┴─────┴─────┴─────┤
│清 償 成 數 │ 45.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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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綠地巴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