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31,000元,應繳裁判費118,8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3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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