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6號
PTDV,100,司聲,46,201106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相 對 人 楊吉興
      王潘金連即潘文上之.
      潘金惜即潘文上之繼.
      潘金生即潘文上之繼.
      潘金水即潘文上之繼.
      潘金環即潘文上之繼.
      潘金雀即潘文上之繼.
      潘秋香即潘文上之繼.
      潘枝安
      呂王嫈真
      王建二
      林秀金
      王盛貴
      王吉隆
      王永成
      潘秀月
      潘新輝
      王利勇
      王麗卿
      王勝忠
      潘旗隆
      呂潘秀玉
      潘素貞
      潘香文
      吳潘素美
      謝潘素惠
      洪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吉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潘金生潘金水、王潘金連潘金惜潘金環潘金雀潘秋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潘枝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秀金呂王嫈真王盛貴王建二王吉隆王永成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潘秀月潘新輝王勝忠王利勇王麗卿潘旗隆呂潘秀玉潘素貞潘香文吳潘素美謝潘素惠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金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 第241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楊吉興負 擔百分之11,應由相對人潘文上負擔百分之13,應由相對人 潘枝安負擔百分之5 ,應由相對人林秀金呂王嫈真、王盛 貴、王建二王吉隆王永成連帶負擔百分之23,應由相對 人潘秀月潘新輝王勝忠王利勇王麗卿潘旗隆、呂 潘秀玉潘素貞潘香文吳潘素美謝潘素惠連帶負擔百 分之32,應由相對人洪金昌負擔分之6 ,餘由聲請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 其中潘文上業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未聲明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00 年3 月31日屏院 惠家慧字第1000010307號函影本附卷可稽,則潘文上應負擔 訴訟費用即應由其繼承人潘金生潘金水、王潘金連、潘金 惜、潘金環潘金雀潘秋香等人連帶負擔,又本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後,經核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確定為如主 文所示,並應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附表一:
┌──────┬───────┬───────────┐
│項 目│金額(新台幣)│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土地複丈費 │ 70,4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78,000元 │ │
└──────┴───────┴───────────┘
附表二:
┌───────┬──────┬────────┬────┐
│當事人 │應負擔訴訟費│應給付聲請人之金│備 考│
│ │用比例 │額(新台幣;元以│ │
│ │ │下四捨五入) │ │
├───────┼──────┼────────┼────┤
楊吉興 │ 11/100 │ 8,580元 │ │
├───────┼──────┼────────┼────┤
潘金生潘金水│ 13/100 │ 10,140元 │連帶負擔│
│、王潘金連、潘│ │ │ │
│金惜、潘金環、│ │ │ │
潘金雀潘秋香│ │ │ │
│等即潘文上之繼│ │ │ │
│承人 │ │ │ │
├───────┼──────┼────────┼────┤
潘枝安 │ 5/100 │ 3,900元 │ │
├───────┼──────┼────────┼────┤
林秀金、呂王嫈│ 23/100 │ 17,940元 │連帶負擔│
│真、王盛貴、王│ │ │ │
│建二、王吉隆、│ │ │ │
王永成 │ │ │ │
├───────┼──────┼────────┼────┤
潘秀月潘新輝│ 32/100 │ 24,960元 │連帶負擔│
│、王勝忠、王利│ │ │ │
│勇、王麗卿、潘│ │ │ │




旗隆呂潘秀玉│ │ │ │
│、潘素貞、潘香│ │ │ │
│文、吳潘素美、│ │ │ │
謝潘素惠 │ │ │ │
├───────┼──────┼────────┼────┤
洪金昌 │ 6/100 │ 4,68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