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77號
PTDV,100,司票,377,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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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羅麗萍
相 對 人 許小龍
相 對 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票號: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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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