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享巨
具 保 人 周世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世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享巨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前經具保人 周世辰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提出現金後,並 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