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131號
PTDM,100,簡,1131,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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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渼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328號
、第5946號、第672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037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9405號、100 年度偵字第1189號),被告於審理時自白犯
罪(99年度易字第773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渼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各支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阮渼雯循報紙廣告求職,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當可預 見交付金融機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與不明人 士使用,將可能使實施詐欺之人利用該等帳戶資料作為犯罪 工具詐取財物並躲避追緝,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先與刊登該求職訊息之某不詳真實姓 名年籍自稱「謝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繫後,於99年3 月初某 日下午5 、6 時許,在高雄三民區○○○路114 號「85℃咖 啡」店內,於未經「謝經理」確實面試,且僅由「謝經理」 委派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某自稱係司機之成年男子出面之情狀 下,仍將其所申請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山仔頂 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 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交與該不詳真實姓名年籍 自稱係司機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於取得上開郵局帳戶存 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後,隨即將之交與所屬詐騙集團作為 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 取財物。迨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阮渼雯所提供之前開郵局帳 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後,其成員間遂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以附表一所 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詐騙款項,致該等被害人均 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將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匯入阮渼雯所提供上開郵局帳戶內,而前開匯入 之款項,均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持阮渼雯提供之前揭郵局帳 戶提款卡前往提領匯入之款項(其中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 之侍學敏、李紫菱鄭麗惠匯款後,阮渼雯上開郵局帳戶在 被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前遭凍結而未領得款項),嗣因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有異,均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有如下證據可佐:
(一)被告阮渼雯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參見本院卷第58頁)。(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述及被害人高秀婷於偵查 中之證詞(詳參附表一證據欄所示)。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99年4 月13日營字第099000 3141號函所檢附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查詢表影本各1 份(參見警卷2第8至10頁)。(四)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存(匯)款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影本( 詳參附表一證據欄所示)。
(五)被害人楊博翔提出之拍賣網頁資料1份(詳參附表一編號1證 據欄所示)。
三、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 害人匯款至犯罪行為人之上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 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犯罪行為人 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 ,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 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參照。經查,被告阮 渼雯詐害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被害人侍學敏、李紫菱及鄭 麗惠部分,該3 筆款項業經被害人3 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之匯款時間匯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嗣後因上開 郵局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該些款項先遭凍結後返還被害人3 人等情,此有如附表一編號3 、4 「證據」欄所示之交易明 細表及被告前揭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在卷足憑, 由是以察,該3 筆款項業已置於被告所幫助之不詳詐騙集團 (即正犯)之實力支配範圍,正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已達其 犯罪目的而既遂,本案被告為幫助犯,業已如前述,基於幫 助犯採限制從屬形式,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仍應論以既遂,附 此敘明。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阮渼雯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 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收受該帳戶之人得利用被告之帳戶 作為詐騙財物後匯款之工具,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尚 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則被告顯 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於該行詐騙之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公訴意旨 雖未敘及被告幫助詐欺附表一編號6 至8 所示被害人3 人部 分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起訴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詳後敘),為起訴效力所及,復據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037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9405號、100 年度偵字第1189號移送併案 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指明。再被告以一提供帳戶 之幫助行為,分別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楊博翔徐羽姍、侍學敏、李紫菱鄭麗惠高秀婷林湘韻及巫律鈴等8 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8 個幫助詐欺 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法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 斷。另被告所為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復按幫助犯為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 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可 言,是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 ,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亦無須論以被 告有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必要,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提供 帳戶工具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助長他人犯罪,非但增 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亦使 不法詐欺犯得以順利掩飾其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被害人之 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非輕,其所為復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犯行,且參酌其主動表達賠償被害人之意願,犯後 態度良好,復無證據證明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係由被告取得, 並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 ,應有深切反省悔悟之意,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 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編號 1 、2 、6 至8 所示被害人等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行為遭詐 騙,分別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被害人侍學敏、李紫菱鄭麗惠因已領回遭詐騙之款項而未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故 不請求賠償),經本院聯繫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編號之被害人



後,被害人5 人均陳稱願意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希望被告賠償 其損害,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5 份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 60 至64 頁),本院審酌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承諾賠償被害 人之損失(參見本院卷第58頁),並考量被害人權益保障, 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如主文所示緩刑條件之負擔,應屬適 當,爰併予宣告命被告應向被害人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賠償 (按被告雖未取得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然其本案幫助犯行 對正犯之詐欺犯行提供助力,仍應對被害人之損失為相當之 賠償)。又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前開支付之負擔得為民 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 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 騙 過 程│匯款日期、金額(│證 據│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 1 │楊博翔│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楊博翔於99年3 月│1 、被害人楊博翔於│臺灣屏東地方│
│ │ │員先於99年3 月11日前某日│11日12時30分許,│警詢中證述(附於警│法院檢察署99│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至高雄市小港區中│卷1 第3 、4 頁)。│年度偵字第53│
│ │ │刊登拍賣PSP 遊戲機之虛偽│山四路11號「高雄│2 、郵局存款明細表│28號、第5946│
│ │ │訊息,適楊博翔於99年3 月│二苓郵局」,將其│1 紙(附於警卷1 第│號、第6728號│
│ │ │11 日10 時30分許,在高雄│帳戶內4,000 元以│21頁)。 │ │




│ │ │市○○區○○路632 號宿舍│臨櫃匯款方式匯至│3 、露天拍賣網頁資│ │
│ │ │內,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被告上揭郵局帳戶│料(附於警卷1 第22│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內。 │至24 頁 )。 │ │
│ │ │示匯款。 │ │ │ │
├──┼───┼────────────┼────────┼─────────┼──────┤
│ 2 │徐羽姍│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徐羽姍於99年3 月│1 、被害人徐羽姍於│同上 │
│ │ │員先於99年3 月11日前某日│11日11時45分許,│警詢中證述(附於99│ │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在前開居處內,利│年度偵字第5946號偵│ │
│ │ │刊登拍賣液晶電視之虛偽訊│用金融卡讀卡機將│卷第10至12頁)。 │ │
│ │ │息,適徐羽姍於99年3 月11│其帳戶內7,200 元│2 、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日11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以轉帳方式匯至被│存提款明細表1 紙(│ │
│ │ │龍泉一街29巷24弄2 衖9 號│告上揭郵局帳戶內│附於同上偵卷第13頁│ │
│ │ │居處內,上網瀏覽該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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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侍學敏│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侍學敏於99年3 月│1 、被害人侍學敏於│同上 │
│ │ │員先於99年3 月11日前某日│11日下午2 時26分│警詢中證述(附於警│ │
│ │ │,在某網站上刊登出賣SONY│許,在左揭學校內│卷2 第1、2頁)。 │ │
│ │ │廠牌數位相機之虛偽訊息,│操作自動櫃員機,│2 、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適侍學敏於99年3 月11日12│將其帳戶內6,000 │交易明細表1 紙(附│ │
│ │ │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介壽│元以轉帳方式匯至│於同上警卷第32頁)│ │
│ │ │西路198 號「高雄岡山空軍│被告上揭郵局帳戶│。 │ │
│ │ │航空技術學院」內,上網瀏│內。 │ │ │
│ │ │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 │ │ │
│ │ │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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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紫菱│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李紫菱於99年3 月│1 、被害人李紫菱於│同上 │
│ │ │員先於99年3 月11日前某日│11日下午2 時19分│警詢中證述(附於警│ │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許,前往桃園縣中│卷2 第3 、4 頁)。│ │
│ │ │刊登拍賣PSP 遊戲機之虛偽│壢市○○○路465 │2 、中國信託自動櫃│ │
│ │ │訊息,適李紫菱於99年3 月│號1 樓統一超商內│員機交易明細表1 指│ │
│ │ │11日下午2 時許,上網瀏覽│操作自動櫃員機,│(附於同上警卷第44│ │
│ │ │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將其帳戶內4,300 │頁)。 │ │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元以轉帳方式匯至│ │ │
│ │ │ │被告上揭郵局帳戶│ │ │
│ │ │ │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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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鄭麗惠│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鄭麗惠於99年3 月│被害人鄭麗惠於警詢│同上 │
│ │ │員先於99年3 月11日前某日│11日下午2 時許,│中證述(警卷2 第5 │ │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匯款方式將其帳│、6 頁)。 │ │
│ │ │刊登拍賣筆記型電腦之虛偽│戶內8,000 元匯至│ │ │
│ │ │訊息,適鄭麗惠於99年3 月│被告上揭郵局帳戶│ │ │
│ │ │11日下午2 時許前某時,上│內。 │ │ │
│ │ │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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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秀婷│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高秀婷於99年3 月│1 、被害人高秀婷於│併案審理案號│
│ │ │員先於99年3 月10日前某日│11日下午1 時8 分│警詢、偵查中證述(│:臺灣屏東地│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許,至彰化縣彰化│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方法院檢察署│
│ │ │刊登拍賣Wii 遊戲機之虛偽│市○○路○ 段359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
│ │ │訊息,適高秀婷於99年3 月│號「台化公司」內│第8125號卷第11、12│9405號 │
│ │ │10日晚間8 時許,上網瀏覽│操作自動櫃員機,│、32、33頁)。 │ │
│ │ │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將其帳戶內4,000 │2 、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元以轉帳方式匯至│交易明細表1 紙(附│ │
│ │ │ │被告上揭郵局帳戶│於同上偵卷第14頁)│ │
│ │ │ │內。 │。 │ │
├──┼───┼────────────┼────────┼─────────┼──────┤
│ 7 │林湘韻│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林湘韻於99年3 月│1 、被害人林湘韻於│併案審理案號│
│ │ │員先於99年3 月10日前某日│11日某時,以匯款│警詢中證述(附於臺│:臺灣屏東地│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方式將其帳戶內5,│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
│ │ │刊登拍賣PS3 遊戲機之虛偽│100 元匯至被告上│署100 年度偵字第11│100 年度偵字│
│ │ │訊息,適林湘韻於99年3 月│揭郵局帳戶內。 │89號卷第2、3頁)。│第1189號 │
│ │ │10日某時,在臺北市林口區│ │2、 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粉寮路1 段21號4 樓之2 住│ │存提款明細表1 紙(│ │
│ │ │處內等處,上網瀏覽該訊息│ │附於同上偵卷第8 頁│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8 │巫律鈴│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巫律鈴於99年3 月│1 、被害人巫律鈴於│併案審理案號│
│ │ │員先於99年3 月10日前某日│11日下午11時33分│警詢中證述(附於臺│:臺灣臺北地│
│ │ │,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許,至左揭學校郵│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
│ │ │刊登拍賣Panasonic 廠牌數│局內,將其帳戶內│署99年度偵字第1503│99年度偵字第│
│ │ │位相機之虛偽訊息,適巫律│之6,000 元以臨櫃│7 號卷第9 、10頁)│15037號 │
│ │ │鈴於99年3 月10日晚間11時│匯款方式匯至被告│。 │ │
│ │ │許,在臺北市○○區○○路│上揭郵局帳戶內。│2 、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4 段43號「臺灣科技大學」│ │據1 紙(附於同上偵│ │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 │卷第11頁)。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姓名│應給付財產上損│
│ │ │害賠償之金額(│
│ │ │新臺幣) │
├──┼─────┼───────┤
│ 1 │楊博翔 │4,000元 │
│ │ │ │
│ │ │ │
├──┼─────┼───────┤
│ 2 │徐羽姍 │7,200元 │
├──┼─────┼───────┤
│ 3 │高秀婷 │4,000元 │
├──┼─────┼───────┤
│ 4 │林湘韻 │5,100元 │
├──┼─────┼───────┤
│ 5 │巫律鈴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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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