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84號
PTDM,100,易,84,201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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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秀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
25日所為100 年度易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8564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簡秀英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 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簡 秀英位於屏東縣瑪家鄉凉山村3 鄰凉山49號住處,並由其母 陳金仔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0 年 5 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 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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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