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筱菁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 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