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都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0
年5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34,9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710 元,上訴人未
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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