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李春夫
李林照
被 上訴人 林建棟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6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
3,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