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許立欣
被 告 侯明蘭
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華
原告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260萬+140萬),應
繳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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