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4號
ILDV,100,家訴,24,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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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罐伯
被   告 賴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三萬零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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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