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罐伯
被 告 賴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三萬零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