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4號原 告 張美鴻原告與被告許宏輝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告在境外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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