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74號
ILDV,100,婚,74,2011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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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4號
原   告 張美鴻
原告與被告許宏輝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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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