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
債 權 人 簡麗卿即吉品建築設.
債 務 人 咸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壹佰零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於民國(下同)97年向債務人咸臨有限公司及東旭園
藝土石堆置場承包設計及營造工程,債務人遲遲未給付該項
工程設計及工資費用,故雙方於98年12月14日進行協議,並
立有工作費給付分期協議書乙份為憑,惟債務人均未履行協
議書之內容,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
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