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38號
ILDV,100,司促,3038,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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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倉田
債 務 人 丁旋
      翁忠能
一、債務人①丁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
  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翁忠能
  給付之。②丁旋翁忠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叁拾貳萬
  零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丁旋先後邀同翁忠能為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分
  別向債權人借款貳佰萬元、参佰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
  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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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