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李志潭被 告 陳育中即祐民聯合診. 林福財即祐民藥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泳鋐被 告 林冠文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律師被 告 林豔玲 林姍姍 林倩羽 林逸洋原名:林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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