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8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優先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燁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
沈志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GALA SOUND LIMITED間給
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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