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9年度,25號
SLDV,99,破,25,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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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破字第二十五號
聲 請 人 技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全
      郭貴華
代 理 人 黃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 ,已無法清償債務,向銀行借貸用於周轉之款項,本利均無 法償還,加上不諳稅法,尚滯欠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 業稅罰鍰亦無力繳納,聲請人深恐負債愈陷愈深,致將來大 部分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之規定,檢附聲請人 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資料,聲請宣告破產 等語。
二、按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 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 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 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 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式受分配之可 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非得准許而為破產宣告(最 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所負稅捐債務,依聲請狀所附債務人清冊所載 ,係房屋稅新臺幣(下同)三十一萬四千四百零二元、地價 稅十萬一千二百四十四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四千三百三十萬 九千四百十六元、營業稅一千九百十二萬五千三百五十元, 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截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聲請人欠繳房屋稅及地價稅共計四十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六 元;另聲請人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九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 得稅欠稅款及暫核稅款共計五千九百六十五萬三千七百七十 六元,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北市稽內湖丙字第○九九三二八六七五○○號函、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財北國稅內湖 服字第一○○○二○○一九五號函在卷可稽,而破產財團僅 有現金一百零八萬元,亦有聲請人所提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 銀行支票影本附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 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 破產,徒生破產財團費用,而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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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