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蕭鳳山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被 告 楊銘賢 陳燿欣 余雅晴 徐黃秀蘭 游淑美 游秀琴 杜俊賢 王伯昌 袁天明 周玉 楊佩文 曾緇鳩 姚新曼 陳金珠 王雲彩 李秀涼 陳籬香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李瑞對共 同複代理人 翁義夫被 告 賈敏 鄭雪櫻 劉許麗容 黃楊美玉 黃曼麗 陳美華 江振村 楊士陞 嚴健益 鄧萬邦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周玉慕」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玉 」;被告「鄭雪纓」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雪櫻」。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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