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87號
SLDV,98,訴,187,2011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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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蕭鳳山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被   告 楊銘賢
      陳燿欣
      余雅晴
      徐黃秀蘭
      游淑美
      游秀琴
      杜俊賢
      王伯昌
      袁天明
      周玉
      楊佩文
      曾緇鳩
      姚新曼
      陳金珠
      王雲彩
      李秀涼
      陳籬香
共同兼
訴訟代理人 李瑞對
共  同
複代理人  翁義夫
被   告 賈敏
      鄭雪櫻
      劉許麗容
      黃楊美玉
      黃曼麗
      陳美華
      江振村
      楊士陞
      嚴健益
      鄧萬邦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周玉慕」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玉 」;被告「鄭雪纓」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雪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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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