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Redrock .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台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駿律師
被 告 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豫東
被 告 梁振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江仁成律師
陳麗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 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 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 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342號刑事 案件之偵查結果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8年8 月11日 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刑事案件 雖尚未終結,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本件已無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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