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41號
SLDV,100,除,341,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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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頂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欽
代 理 人 周欣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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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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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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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頂韻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2,188元 │HA0000000 │100年1月15日 │
│ │楊世欽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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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頂韻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945元 │DD0000000 │100年1月31日 │
│ │楊世欽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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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