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黃麗文
代 理 人 余志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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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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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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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麗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1,700元 │FV0000000 │99年2月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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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麗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1,700元 │FV0000000 │99年4月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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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麗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1,700元 │FV0000000 │99年6月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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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麗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1,700元 │FV0000000 │99年8月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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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麗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1,700元 │FV0000000 │99年10月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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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麗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1,700元 │FV0000000 │99年12月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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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麗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1,700元 │FV0000000 │100年2月1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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