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陳俊志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 告 永力升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舜民
人
被 告 吳新德
被 告 吳進源
被 告 陳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 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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